1. 在不影响本法令或其他法律规定情形的前提下,经济部、管理局或主管机关在各自权限内确认公司已停止经营,或违反本法令及其实施决定经营的,应通知公司:除非提出可接受的不予注销理由,将自通知日起三个月后注销登记。 2. 三个月届满后确认公司仍停止经营,或公司未就停业提出可接受理由的,应将事项提交主管法院采取公司清算措施。 3. 依本条注销公司的董事、经理、股东和合伙人之责任继续存在,如同公司未解散。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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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不影响本法令或其他法律规定情形的前提下,经济部、管理局或主管机关在各自权限内确认公司已停止经营,或违反本法令及其实施决定经营的,应通知公司:除非提出可接受的不予注销理由,将自通知日起三个月后注销登记。 2. 三个月届满后确认公司仍停止经营,或公司未就停业提出可接受理由的,应将事项提交主管法院采取公司清算措施。 3. 依本条注销公司的董事、经理、股东和合伙人之责任继续存在,如同公司未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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