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第309条

1. 股份公司累计亏损达到已发行资本一半时,董事会应自向经济部或管理局披露定期或年度财务报表之日起30日内召集股东大会,并使其在召集日起30日内召开,以决定继续经营或提前解散。董事会未召集会议或大会无法作出决定的,任何利害关系人可请求主管法院依法解散和清算公司。 2. 董事会建议继续经营的,会议通知应附经其批准的重组计划及审计师报告;计划包括可行性研究、债务处理方案和执行时间表。建议提前解散清算的,通知应附审计师报告、经董事会及财务顾问批准的清算计划和时间表,并提名管理局批准的一名或多名清算人。 3. 董事会监督重组计划执行,每三个月向管理局报告执行结果及时间表遵守情况。经管理局批准可聘请财务顾问协助编制和执行计划;顾问未履行职责的,管理局可将其免职并另行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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