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第312条

1. 获授权管理公司的机构应在发生公司解散事由时通知主管机关和注册官。 2. 合伙人同意解散公司的,协议应载明清算方式和清算人姓名。 3. 公司解散或清算时,在公司债务清偿前,任何合伙人或股东均无权取得资本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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