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第290条

每一吸收公司和被合并公司应在股东大会批准合并后10个工作日内通知债权人。通知应说明拟与一家或多家特定公司合并;书面送达每一债权人;在阿联酋两份当地日报(其中一份以阿拉伯语出版)公布;并说明各公司债权人、债券和伊斯兰债券持有人及利益相关者有权在公司总部反对合并,并在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经济部或管理局发送异议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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