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第289条

1. 除股份公司外,反对合并决议的合伙人或股东可自决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申请退出并赎回其份额。 2. 退出份额价值由协议评估;有争议的,在诉诸法院前提交主管机关任命的委员会。 3. 无争议的退出份额价值应在合并完成前支付给持有人,并先于就争议价值提交上述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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