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第280条

1. 反对转换决议的合伙人或股东可在决议公布后15日内书面申请退出公司并赎回份额或股份,按转换日市场价值与账面价值孰高支付。 2. 股东或合伙人、公司债权人、债券和伊斯兰债券持有人及利益相关者可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向公司提出异议,并向经济部或管理局及主管机关发送副本,说明异议事项、理由和转换造成的损害。 3. 公司自副本送交机关起30日内未解决异议的,异议人可诉诸主管法院。 4. 转换决议持续中止,直至异议撤回、被终局判决驳回、到期债务获清偿或延期债务获充分担保。 5. 未在本条第2款期限内异议,视为默示接受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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