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第279条

1. 公司应自转换决议作出之日起五日内,在阿联酋两份日报(其中一份以阿拉伯语出版)公告,并以挂号信通知股东或合伙人及债权人。 2. 公告和通知应确认公司债权人、债券和伊斯兰债券持有人及任何有利害关系的股东或合伙人有权在公司总部反对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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