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任何公司可使用管理局标准表格并由授权签字人签署申请,转换为公众股份公司。 2. 申请附:经修订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由股东大会或同等机构以修改章程所需多数通过、批准所需增资和转换的决议,其中包括必要章程变更及公司名称;经济部和主管机关批准;申请日前不超过六个月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及公司审计师无保留意见报告;审计师书面声明净资产不低于已催缴资本与不可分配公积金总额;依第118条编制的实物出资评估;经理或董事会关于转换决议已通过、其他要求已满足且资产负债表日至申请日财务状况无重大变化的声明;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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