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第281条

1. 拟转换为公众股份公司的公司取得管理局批准并由股东大会通过特别决议后,可依管理局规则出售现有股份和(或)公开发行新股。 2. 管理局应发布决定规定转换时股份出售和公开发行的规则和条件。 3. 拟转换公司的股东或合伙人承担直至管理局和主管机关完成转换及登记的全部费用,包括公司评估及发行各方收费;公众股份公司的认购股东不得承担。 4. 尽管有本法令第217条第1款规定,转换为股份公司后,发起人的现金或实物出资可自公司在阿联酋金融市场上市之日,或免于上市时在主管机关商业登记之日起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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