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司董事会应自经济部签发设立证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开始向主管机关登记公司。 2. 主管机关应自文件齐备并缴费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公司记入商业登记并颁发营业执照。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