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发起人委员会或其代表应向经济部申请签发设立证书,并附:已发行资本存入的银行证明;经认证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主管机关初步批准许可的决定副本;董事姓名及其任职不冲突的书面声明;适用时内部教法监督委员会成员和教法监督员名单;股东名册已交股份登记服务机构的证明;以及经济部要求的其他文件。 2. 本条第1款文件齐备后,经济部应自完整材料提交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签发设立证书。 3. 公司在经济部的登记应依部长指引由公司承担费用公布。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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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起人委员会或其代表应向经济部申请签发设立证书,并附:已发行资本存入的银行证明;经认证的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主管机关初步批准许可的决定副本;董事姓名及其任职不冲突的书面声明;适用时内部教法监督委员会成员和教法监督员名单;股东名册已交股份登记服务机构的证明;以及经济部要求的其他文件。 2. 本条第1款文件齐备后,经济部应自完整材料提交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签发设立证书。 3. 公司在经济部的登记应依部长指引由公司承担费用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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