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第265条

1. 股份所有权通过在股份登记服务机构登记转移,仅自登记之日起方可对抗公司或第三人。 2. 私人股份公司不得以股份登记服务机构以外方式登记股份转让。 3. 股份登记服务机构可在本法令第214条第2款情形下拒绝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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