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私人股份公司股份在公司商业登记之日起至少一个财政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公布前不得转让。限制期届满前增资亦适用。 2. 限制期内可质押股份,或在股东之间、由已故股东继承人向第三人、由股东破产财产向第三人,或依终局判决转移。 3. 部长可决定调整本条第1款限制期或给予豁免。 4. 通过私募发行证券并在阿联酋证券交易所之一上市的私人股份公司免受该限制。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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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私人股份公司股份在公司商业登记之日起至少一个财政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公布前不得转让。限制期届满前增资亦适用。 2. 限制期内可质押股份,或在股东之间、由已故股东继承人向第三人、由股东破产财产向第三人,或依终局判决转移。 3. 部长可决定调整本条第1款限制期或给予豁免。 4. 通过私募发行证券并在阿联酋证券交易所之一上市的私人股份公司免受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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