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第258条

1. 公司已发行资本不得少于500万迪拉姆,并应全额缴付。内阁可根据部长建议发布决定调整该限额。 2. 本法令生效前已存在并在经济部登记的私人股份公司,不受本条第1款最低资本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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