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第257条

1. 私人股份公司是股东至少两人的公司,其资本划分为面值相同、全额缴付且不公开发行的股份。公司通过签署组织章程大纲并遵守本法令登记和设立规定而设立。股东仅以其在公司资本中的股份为限负责。 2. 尽管有本条第1款最低股东人数限制,法人可单独设立并持有私人股份公司。资本持有人仅以组织章程大纲所载公司资本为限对公司债务负责。公司名称后应加“私人股份一人公司(OPC)”。本法令关于私人股份公司的规定在不违背公司性质的范围内适用于该法人。部长应发布符合其性质的一人私人股份公司设立和管理程序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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