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司或任何子公司不得向任何人提供财务援助,使其持有公司发行的证券。财务援助尤其包括贷款、赠与或捐赠、以公司资产提供担保、为第三人义务提供担保或保证,以及使用公司公积金、资金或利润清偿该人的任何义务。 2. 公司在股份发行或认购期间向承销商提供的证券、承诺或补偿不属于财务援助。 3. 尽管有本条第1款规定,经中央银行许可从事融资业务的公司可向任何人提供贷款,使其持有该公司发行的证券,但贷款不得含有未给予其他客户的优惠条件,并须符合中央银行适用法律和规章。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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