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股份公司股东享有: a. 股份所附全部权利,尤其是依本法令和公司章程细则分享利润、在公司清算时分配资产、出席股东大会并表决的权利; b. 经董事会许可、股东大会决议或公司章程细则规定,查阅公司账簿、记录及与关联方交易有关文件的权利。 2. 在不与公司利益冲突的前提下,法院可命令公司向股东提供特定信息。 3.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的损害股东依本法令或章程细则享有之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任何决议无效。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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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股份公司股东享有: a. 股份所附全部权利,尤其是依本法令和公司章程细则分享利润、在公司清算时分配资产、出席股东大会并表决的权利; b. 经董事会许可、股东大会决议或公司章程细则规定,查阅公司账簿、记录及与关联方交易有关文件的权利。 2. 在不与公司利益冲突的前提下,法院可命令公司向股东提供特定信息。 3.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的损害股东依本法令或章程细则享有之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任何决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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