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第222条

任何人的姓名或其持股数量未记入公司股东名册,或无正当理由未记载、迟延记载其不再为股东的,受损害人或任何公司股东可请求公司更正名册资料。公司可拒绝更正;此时受损害人可诉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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