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招股说明书应由发起人委员会及董事会(如适用)签署,其对说明书所载数据和信息的有效性负责。参与公开发行的顾问、各方及其代表应尽谨慎人应有的勤勉,并各自负责履行职责。 2. 公开发行邀请应通过招股说明书作出,并至少在发行开始前五个工作日在两份当地日报(其中一份以阿拉伯语出版)公布。 3. 股份认购应依管理局确定详情的申请办理。申请尤其应包括公司名称、目的和资本、认购条件、认购人姓名、在阿联酋地址、职业和国籍、认购股份数量,以及其接受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和章程细则的承诺。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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