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第122条

1. 认购申请应提交发起人委员会在招股说明书中指定、并在阿联酋获得适当许可的一个或多个实体;亦可依管理局规定以电子方式提交。 2. 接收申请的实体应为设立中的公司利益保管认购人支付的款项和认购所得。只有在管理局签发公司设立证书且公司在主管机关商业登记后,方可将款项支付给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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