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公司法

第120条

1. 管理局确认评估人员对实物出资存在高估或评估疏忽的,可: a. 禁止其为管理局开展评估活动至少两年; b. 再次违规时,永久禁止其为管理局开展评估活动。 2. 评估人员可自收到本条第1款任一决定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管理局主席申诉。主席驳回申诉,或申诉提交后15个工作日内未作决定的,评估人员可自驳回之日或决定期限届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法院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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