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对依据本法第55条、第56条或第54条第2款作出的决定,其相对人可向法院提出申诉。申诉被驳回后,自驳回决定之日起每满三个月,可再次提出申诉。 2. 申诉以书面报告向法院提出。法院院长应指定审理日期并通知申诉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检察机关应提交书面意见。法院应自申诉提出之日起十四日内作出裁决,撤销或变更总检察长的决定,或者驳回申诉。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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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依据本法第55条、第56条或第54条第2款作出的决定,其相对人可向法院提出申诉。申诉被驳回后,自驳回决定之日起每满三个月,可再次提出申诉。 2. 申诉以书面报告向法院提出。法院院长应指定审理日期并通知申诉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检察机关应提交书面意见。法院应自申诉提出之日起十四日内作出裁决,撤销或变更总检察长的决定,或者驳回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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