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恐怖主义犯罪法

第56条

在不影响本法第55条的前提下,中央银行行长或其代行职务者,可命令冻结存放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涉嫌拟用于资助恐怖组织、恐怖分子或恐怖主义犯罪,或者属于恐怖主义犯罪所得的资金,冻结期限不得超过七日。应自命令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通知总检察长;总检察长可撤销行长的命令或命令继续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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