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恐怖主义犯罪法

第41条

1. 法院可应检察机关申请,在法院确定的期限内,对具有恐怖主义危险性的人适用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一)禁止出境; (二)接受监控; (三)禁止在特定地点或区域居住; (四)限定在特定地点居住; (五)禁止进入特定场所; (六)禁止与特定一人或多人联系。 2. 法院监督所命措施的执行;检察机关应定期向法院提交有关被采取措施者行为的报告,每个报告期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3. 法院可应检察机关或被采取措施者申请,终止、变更措施或缩短其期限。被采取措施者的申请被驳回后,自驳回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 4. 被采取措施者违反法院命令的,处一年以下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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