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将共有物寄存,而其中一人在另一人不在时请求返还其份额的,物为种类物时应返还;为特定物时,未经另一人同意应拒绝。双方对寄存物有争议的,未经法院许可不得返还任何一方。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