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租赁期间租赁物全部灭失的,合同自行解除。 2. 租赁物部分灭失、变得不适于约定用途,或用益显著减少且非承租人所致,出租人未在合理期限恢复原状的,承租人可依情形请求法院降低租金或解除租赁,且不影响其依第705条自行履行出租人义务的权利。 3. 灭失或损坏源于出租人不负责的原因时,承租人在前两款情形不得请求赔偿。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Tax阿联酋民事交易法
Book Two: Nominate Contracts · Section Two: Contracts of Usufruct · Chapter One: Lease Contract · Part Three: Effects of the Lease Contract · 3. Warranty of the Leased Property
1. 租赁期间租赁物全部灭失的,合同自行解除。 2. 租赁物部分灭失、变得不适于约定用途,或用益显著减少且非承租人所致,出租人未在合理期限恢复原状的,承租人可依情形请求法院降低租金或解除租赁,且不影响其依第705条自行履行出租人义务的权利。 3. 灭失或损坏源于出租人不负责的原因时,承租人在前两款情形不得请求赔偿。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