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民事交易法

第705条

1. 出租人应维护租赁物,使其保持适于预期用益的状态,并在租期内依习惯实施一切必要修缮;另有约定的除外。 2. 出租人经催告仍迟延履行前款义务的,承租人可获法院许可自行修缮并从租金中扣除支出,且不影响其请求解除或降低租金的权利。 3. 对出租人负责的紧急或轻微修缮,无论瑕疵在开始使用时已存在或其后发生,经催告后出租人未在适当期限履行的,承租人无须法院许可即可实施并从租金中扣除支出。

WAWhatsAppTGTelegr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