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民事交易法

第633条

1. 清算人不得为公司开展新业务,但为完成既有业务所必需的除外。 2. 清算人应实施全部清算工作,包括清点公司资产、收取债权、清偿债务和变卖财产,直至财产可供分配。除任命文件限制该权限外,可通过公开拍卖或协议出售公司的动产或不动产。 3. 清算人作为合伙人的代理人,应向其提交清算工作账目,提供所要求的清算信息,并允许查阅有关账簿、记录和文件。 4. 清算人由多数合伙人任命的,应规定其报酬;由法院判决任命的,判决确定报酬。清算人对公司全部财产享有第一顺位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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