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民事交易法

第634条

1. 在债权人权利获清偿、扣除清偿未到期或有争议债务所需款项,并返还公司对合伙人所负的费用或借款后,公司财产在全体合伙人之间分配。 2. 每名合伙人取得相当于合同所载资本出资价值的金额;合同未载价值的,按交付时价值计算。但仅以劳务出资或仅提供物的使用利益者除外。 3. 尚有余额的,按各合伙人的利润份额分配。 4. 公司净资产不足以偿付合伙人份额的,损失依本法第610条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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