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留置权人应保管留置物并报告其收益。 2. 留置物有灭失或损坏危险的,可请求法院许可依质物出售程序出售,留置权转移至价款。 3. 留置物易腐或可能贬值,无法及时取得法院许可的,可按同类价格出售,留置权转移至价款。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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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留置权人应保管留置物并报告其收益。 2. 留置物有灭失或损坏危险的,可请求法院许可依质物出售程序出售,留置权转移至价款。 3. 留置物易腐或可能贬值,无法及时取得法院许可的,可按同类价格出售,留置权转移至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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