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受要约人的沉默不视为承诺,但有约定或其他迹象表明沉默构成承诺的除外。 2. 缔约双方此前存在交易关系且要约与该交易有关,或者要约纯粹使受要约人受益的,沉默视为承诺。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