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民事交易法

第1243条

1. 用益权标的为动产的,应描述并编制清单,用益权人还应提供保证或担保,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该动产非经消耗不能使用的,用益权终止后应返还同类物或其价值。 2. 标的为牲畜的,其繁殖所得归用益权人;牲畜死亡的,即使因外来原因,用益权人也应赔偿所有人。 3. 用益权人在返还动产前死亡的,动产尚存应原物返还;全部或部分灭失、消耗的,同类物或价值的赔偿为其遗产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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