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下列情形,用益权人应立即通知所有人:a. 用益物毁损、灭失,或需修复应由所有人承担费用的重大损害;b. 为防止预期或迫近危险需采取措施;c. 第三人主张该物权利或侵占该物。 2. 用益权人未通知或迟延通知的,对因此给所有人造成的损害负责。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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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下列情形,用益权人应立即通知所有人:a. 用益物毁损、灭失,或需修复应由所有人承担费用的重大损害;b. 为防止预期或迫近危险需采取措施;c. 第三人主张该物权利或侵占该物。 2. 用益权人未通知或迟延通知的,对因此给所有人造成的损害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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