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民事交易法

第1241条

1. 用益权人保管该物应尽通常人的注意。 2. 非因用益权人侵害或疏忽而毁损或灭失的,不承担责任。 3. 用益权终止后,经催告仍迟延向所有人返还的,即使该物因外来原因毁损或灭失,用益权人也应负责;但能证明即使由所有人占有仍会毁损或灭失的除外。

WAWhatsAppTGTelegr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