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民事交易法

第1240条

1. 用益权存续期间,用益权人承担用益物的通常负担及维护所需费用,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2. 非因用益权人过错造成重大损害的非通常修复费用,由所有人承担。用益权人先行支出的,可在用益权终止时请求偿还,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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