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同以缔约双方的同意及其在合同中承担的义务为基本原则。 2. 任何疑义均应作有利于债务人的解释;但格式合同中的含糊条款不得作损害接受格式条款一方利益的解释。 3. 合同应重其目的和含义,而非仅重文字和形式。 4. 用语原则上按其字面含义解释;仅在字面含义无法适用时,方可作比喻或引申解释。 5. 明示内容优先于默示含义。 6. 应优先使合同用语发生效力;确实无法使其发生效力时,方可不予采用。 7. 提及不可分物的一部分,视为提及其全部。 8. 绝对用语按其绝对含义适用,但有文字或推论依据要求限制的除外。 9. 对在场之物的描述不具有独立效力,对不在场之物的描述则具有约束力。 10. 商人之间公认的惯例,视为双方约定的条件。 11. 合同应以实现双方之间的公平与诚信为目的进行解释。 12. 义务应根据合同订立时周围的实际情况进行解释。 13. 含糊或矛盾之处,应作有利于承担义务负担的一方或合同中较弱一方的解释。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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