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不动产收益在被优先取走前归买受人。 2. 买受人已出租给第三人且承租人已付租金,租期不足一年的,优先权人不得解除;取走前租金归买受人。 3. 优先取得后剩余租期超过一年或承租人未付款的,优先权人可解除或维持,取走后租金归其所有。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Tax阿联酋民事交易法
Book Three: Original Real Rights (in Rem) · Section One: Right of Ownership · Chapter Three: Modes of Acquiring Ownership · Part Six: Pre-emption (Shuf‘a) · Third: Effects of the Right of Pre-emption
1. 不动产收益在被优先取走前归买受人。 2. 买受人已出租给第三人且承租人已付租金,租期不足一年的,优先权人不得解除;取走前租金归买受人。 3. 优先取得后剩余租期超过一年或承租人未付款的,优先权人可解除或维持,取走后租金归其所有。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