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民事交易法

第1188条

1. 部分优先权人缺席而在场者取得全部,第一名返回者按仅有两名优先权人计算从在场者取得份额;第三名按三人计算,第四名按四人计算,依此类推。 2. 优先取得部分被第三人追夺或出现买受人应负责瑕疵的,其价款由买受人担保,即使卖方在被优先取走前已解除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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