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优先权人类别不同时,先由与被优先购买不动产卖方共享固定继承份额者享有;其放弃的,依次为不共享固定份额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外部共有人。 2. 前顺位者可与后顺位者共同参与其优先权,反之不可;各自继承人取代其专属地位及与后顺位共同参与资格。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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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优先权人类别不同时,先由与被优先购买不动产卖方共享固定继承份额者享有;其放弃的,依次为不共享固定份额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外部共有人。 2. 前顺位者可与后顺位者共同参与其优先权,反之不可;各自继承人取代其专属地位及与后顺位共同参与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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