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不动产多次出售,优先权人不知,或虽知但不在场的,可按任一次买卖价格取得,并向现占有买受人支付该价格,即使低于其买价;现买受人可向卖方追偿差额。知悉且在场的,仅按最后一次售价取得。 2. 按某次买卖优先取得的,其后买卖撤销,此前买卖有效;被撤销买受人向卖方追偿已付价款,不得请求不动产价值。 3. 无论何种情形,出现瑕疵或第三人追夺时,由其买卖被据以优先取得的买受人担保价款。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Tax阿联酋民事交易法
Book Three: Original Real Rights (in Rem) · Section One: Right of Ownership · Chapter Three: Modes of Acquiring Ownership · Part Six: Pre-emption (Shuf‘a) · First: General Provisions
1. 不动产多次出售,优先权人不知,或虽知但不在场的,可按任一次买卖价格取得,并向现占有买受人支付该价格,即使低于其买价;现买受人可向卖方追偿差额。知悉且在场的,仅按最后一次售价取得。 2. 按某次买卖优先取得的,其后买卖撤销,此前买卖有效;被撤销买受人向卖方追偿已付价款,不得请求不动产价值。 3. 无论何种情形,出现瑕疵或第三人追夺时,由其买卖被据以优先取得的买受人担保价款。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