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普通管理事项以按份额价值计算的多数意见约束全体。未形成多数的,法院依一名共有人请求采取必要措施,必要时可任命共有财产管理人。 2. 多数可从共有人或第三人中选择管理人,并制定财产管理、使用制度,约束全体共有人及其概括或特定继受人。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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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普通管理事项以按份额价值计算的多数意见约束全体。未形成多数的,法院依一名共有人请求采取必要措施,必要时可任命共有财产管理人。 2. 多数可从共有人或第三人中选择管理人,并制定财产管理、使用制度,约束全体共有人及其概括或特定继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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