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民事交易法

第1056条

1. 持有共有财产至少四分之三份额者,为改善使用可决定超出普通管理的根本改变或用途变更,但须通知其余共有人;反对者可在通知后三十(30)日内向法院异议。 2. 法院审查异议并批准多数决定的,可采取适当措施,尤其命令多数提供担保,以保证向反对共有人支付可能应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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