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即使实体诉讼尚未提出,有重大逃逸风险且债务不少于一万迪拉姆的,债权人可申请禁止出境;已定扶养费、作为、不作为义务或劳动报酬不受金额限制。条件为:其一,债务金额已知、到期且无条件;其二,金额未定的由法官暂时估定,但请求须有书面证据,且债权人提供法院接受的担保,赔偿其主张不成立时禁令造成的一切损失。 2. 文件不足时法官可简要调查,并可命将护照存入法院金库;发布禁令后通报本国全部出境口岸。 3. 身份事项执行法官可在违反联邦身份法条件时禁止受监护未成年人出境。 4. 被禁止者或申请被拒者依申请命令异议程序救济;由主管执行法官作出的,依第209条第1款。 5. 禁令不妨碍执行终局驱逐裁判;另有终局裁判或行政驱逐命令的,提交由内阁决定组建、法官主持的司法委员会选择执行。 6. 主管法院院长或授权者可因债务人本人、直系尊亲属、一亲等直系卑亲属或配偶患病准许出境,但须附官方证明其需境外治疗且本国无法治疗;禁令继续有效。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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