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获执行法官认可报价者须在变卖庭期后十日内存入全部价款、费用;支付后裁定成交。 2. 未全额存入的,按下一竞买人原报价向其要约;同意的在同一期限付款,拒绝的,十五日内依原程序重拍并判给最高者。 3. 未被禁止竞拍者可在成交后十日内加价至少原价十分之一,并存入全部报价、费用;七日内重拍,无更高报价即判给其。 4. 违约竞买人承担价差;成交裁判命其支付。涨价不归其,归债务人、占有人或物上保证人。 5. 可用本国认可银行担保或可兑付支票代替存款;义务人为债权人且债权金额、顺位足以免缴的,法官可免全部或部分价款、费用。 6. 变卖条件不得违反上述规定。 7. 因买受人无责原因,成交后三十日内无法按成交价完成买卖、登记的,可请求撤销拍卖并返还付款;准许后重拍。 8. 权属转移登记完成前,债务人可清偿债务、利息、收费、费用,或经执行法官同意监督,以至少高于成交价10%的价格出售。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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