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执行法官在指定日监督拍卖,确认执行裁判已成终局后方可开始。 2. 首次拍卖期满认可不低于专家基础价加费用的最高报价;低于或无人竞买的,移至次日同地同期。第二次无人按基础价竞买的,此后逐次降价5%;累计降25%时,延期不超过三个月并重新公告,随后按最高报价出售,但不得低于专家基础价50%。 3. 本条拍卖庭期包括电子庭期。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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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执行法官在指定日监督拍卖,确认执行裁判已成终局后方可开始。 2. 首次拍卖期满认可不低于专家基础价加费用的最高报价;低于或无人竞买的,移至次日同地同期。第二次无人按基础价竞买的,此后逐次降价5%;累计降25%时,延期不超过三个月并重新公告,随后按最高报价出售,但不得低于专家基础价50%。 3. 本条拍卖庭期包括电子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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