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不动产负有物权担保并在扣押前依登记合同转给占有人的,申请扣押前须警告占有人清偿债务或腾退,否则对其执行。 2. 除送达一般资料及付款、腾退要求外,警告载明:a. 执行文书;b. 依第233条向债务人送达并命履行;c. 依正式登记描述执行不动产。 3. 对非债务人抵押的不动产执行时,亦向抵押人发出警告。 4. 警告送达后,对受送达人产生第292条全部效力。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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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动产负有物权担保并在扣押前依登记合同转给占有人的,申请扣押前须警告占有人清偿债务或腾退,否则对其执行。 2. 除送达一般资料及付款、腾退要求外,警告载明:a. 执行文书;b. 依第233条向债务人送达并命履行;c. 依正式登记描述执行不动产。 3. 对非债务人抵押的不动产执行时,亦向抵押人发出警告。 4. 警告送达后,对受送达人产生第292条全部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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