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民事诉讼法

第292条

1. 债务人、占有人或物上保证人在扣押决定登记后登记的处分及由此产生的抵押、优先权,不得对抗扣押债权人(即使为普通债权人)及拍卖竞得人。 2. 登记后孳息、收益随不动产,收益及产物价款存入法院金库。未出租的,被扣押人为保管人至变卖;已出租的,自扣押申请登记后租金,在扣押债权人或持执行文书债权人通知承租人不得付给债务人时即被扣押。通知前已付有效,债务人作为保管人负责。 3. 租赁合同在通知承租人前已登记的,对扣押债权人及登记在先权利人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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