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利害关系人须至少在首次变卖庭期前三日向执行法官申请主张第287、288条公告无效,否则权利消灭。 2. 执行法官在变卖日、拍卖开始前作出不得上诉的裁判;认定公告程序无效的,另定日期并命重做。 3. 驳回无效申请的,立即进行拍卖。 4. 债务人、占有人、物上保证人及第286条债权人,须至少在庭期前十日申请主张其他前置程序无效或反对变卖条件,否则权利消灭;执行法官按理由严重程度停止或继续,继续的立即拍卖。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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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利害关系人须至少在首次变卖庭期前三日向执行法官申请主张第287、288条公告无效,否则权利消灭。 2. 执行法官在变卖日、拍卖开始前作出不得上诉的裁判;认定公告程序无效的,另定日期并命重做。 3. 驳回无效申请的,立即进行拍卖。 4. 债务人、占有人、物上保证人及第286条债权人,须至少在庭期前十日申请主张其他前置程序无效或反对变卖条件,否则权利消灭;执行法官按理由严重程度停止或继续,继续的立即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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