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取回之诉被注销、视为不存在、驳回、不予受理、裁定无管辖权、起诉状无效、诉讼程序失效或准许放弃的,扣押债权人有权继续执行。 2. 即使前款裁判可上诉,仍继续执行。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