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同一取回人第二次起诉,而首次诉讼已视为不存在、被驳回、不予受理、法院无管辖权、起诉状无效、程序失效或准许放弃的,除主管法院决定外,不停止变卖;注销或中止后恢复诉讼亦同。 2. 另一取回人提出第二次诉讼的亦适用;凡提交日期在后的均为第二次,即使提交时首次诉讼的停止变卖效力尚未消失。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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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同一取回人第二次起诉,而首次诉讼已视为不存在、被驳回、不予受理、法院无管辖权、起诉状无效、程序失效或准许放弃的,除主管法院决定外,不停止变卖;注销或中止后恢复诉讼亦同。 2. 另一取回人提出第二次诉讼的亦适用;凡提交日期在后的均为第二次,即使提交时首次诉讼的停止变卖效力尚未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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